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双务合同,合同双方互相负有债务,买方要按时付款,而卖方则要履行发货的义务。对于合同一方来说,履行了义务就享有权利,其中包括抗辩权。抗辩权有多种,常见的一类是不安抗辩权。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有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过抗辩权的行使,合同中止,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对方财务情况转好或者提供担保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一定条件,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双方互相负有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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