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既决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权威性 |
释义 | L ,autorite de la chose jugee au criminel sur le civil司法机关主动、积极搜查证据之后作出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比民事案件只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作出的判决所含的真实性要大。而且这种既决刑事案件的基础在于公法权力的运用,并与一般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民事法院审理与既决刑事案件有关的民事案件时,不得作出与该刑事案件的确定判决相互矛盾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既决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权威性。这种既决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权威性,只限于法国刑事审判法院的确定判决,而且这种确定判决必须具有对刑事案件事实本质上的认定或具有法律规定的基础,而不只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既决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权威性之意义,在于避免同一案件的民、刑事判决相互矛盾。对于刑事法院宣告有罪的案件,民事法院不得拒绝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刑事法院因证据不足而释放被告时,民事法院即使有新的事实能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亦不得宣告损害赔偿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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