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修正,共2条。主要内容: (1) 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 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