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候选人年龄资格 |
释义 | 公民成为候选人所必须具备的年龄条件。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的候选人年龄资格与选民年龄资格相等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候选人年龄资格都高于选民年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古巴、荷兰、斯里兰卡、蒙古等国的议员候选人年龄资格为18岁;瑞士、冰岛为20岁;英国、牙买加、奥地利(国民议会)、缅甸、巴西(会议院)、以色列、爱尔兰、越南、博茨瓦纳、加纳、几内亚比绍、佛得角、卢森堡、埃塞俄比亚(众议院)、智利等国均为21岁;巴基斯坦、塞浦路斯(众议院)、比利时(众议院)、印度(人民院)、印度尼西亚、西班牙、意大利(众议院)、马尔代夫、泰国(下议院)、摩洛哥、摩纳哥、美国(众议院)、法国(参议院)、菲律宾、日本(众议院)、马拉维等国为25岁;约旦(众议院)、印度(联邦院)、伊拉克(众议院)、科威特、老挝、美国(参议院)、日本(参议院)、叙利亚等国为30岁;伊拉克(参议院)、意大利(参议院)、津巴布韦(参议院)等国为40岁。丹麦1951年以前规定,年满30岁的有第一院议员的选举权,年满25岁的有被选举权,这是迄今所发现的候选人年龄资格小于选民年龄资格的唯一例外。候选人年龄资格一般指年龄的下限,但在过去也曾有少数国家规定了候选人年龄资格的上限,例如,1906年伊朗宪法规定30-70岁的人有被选举权;1931年的阿富汗宪法规定30-70岁的男子有被选举权。有些国家对各级议会候选人的年龄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缅甸规定,镇区、村组和县的人民委员会的议员须满20岁;省和邦议员须满24岁;人民议会议员须满2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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