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倒阁权 |
释义 | 又称“不信任投票权”、“通过谴责案权”。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而导致政府(内阁)总辞职的权力。起源于1841年的英国议会,后为许多国家仿效。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监督和控制政府的重要手段。依据是,政府的存在是以议会的信任为基础的,如果政府的施政纲领、政策、政府的组成或所提出的重要法案被议会否决,则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议会行使倒阁权的主要方式: (1)议会通过对内阁或某一成员的不信任案。(2)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或缔结的条约。(3)议会否决政府的要求信任案。(4)议会提出反提案以反对政府提案。(5)议会通过弹劾案。为了保持政府稳定,避免动乱,各国对议会行使倒阁权作了限制,主要有:谴责案的提出必须由法定数量的议员联名;谴责案的表决必须在提出决定时间后才能进行;表决时,只计算谴责案的赞成票,必须得到法定数量议员的赞同,谴责案方可通过,缺席和弃权者都算作政府的支持者;谴责案如果未被通过,联名的议员不得在同一会期内再度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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