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事免税 |
释义 | consular exemption from taxation领事对接受国的捐税的免除。享受免税的人员是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而领馆服务人员仅能就其服务所得的工资免纳捐税。免税的范围包括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是下列各项不在免税之列:(1)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之内的一类间接税;(2)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但领馆馆舍仍应免税;(3)接受国课征的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但领馆人员或其家属死亡时应许可其动产移送出国,并且如果该动产在接受国境内纯系因死亡者为领馆人员或其家属而在接受国境内所致者,应免课征此类捐税。(4)对于自接受国内获致的私人所得,包括资本收益在内,所课征的捐税以及对于在接受国内商业或金融事业上所为投资课征的资本税; (5)为供给特定服务所征收的费用;(6)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及印花税,但领馆馆舍不在此限(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9、51条;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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