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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事关税豁免
释义

领事关税豁免consular exemption form customs

领馆和领事对接受国关税的免除。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的法律规章,准许下列物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以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税:(1)领馆公务用品;(2)领事官员或其家属的私人自用物品,包括供其初到任定居之用的物品在内,但消费用品不得超过本人直接需用的数量;(3)领馆雇员就其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也可受到同样的免税待遇。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9条规定,“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领事官员运进的自用物品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自用物品包括安家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但保管、运输及类似服务费用除外。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运进的前面所述自用物品,不得超过直接需要的数量。”同时,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所携私人行李免受查验,除非有重大理由认为其中装有不应免纳关税的物品或接受国法律规章禁止进口或须受其检疫法律规章管制的物品,而查验时应在有关领事官员或其家属前进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0条: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9条第3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领馆和领馆成员携带自用的枪支、子弹出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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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