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事优先位次 |
释义 | consular precedence各国领馆、领事官员之间的排位先后。实际上,领事优先位次主要是各国领馆馆长间的优先位次。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16条的规定,领馆馆长间的优先位次是:“一、领馆馆长在各别等级中之优先位次依颁给领事证书之日期定之。二、惟如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前业经暂时承认准予执行职务,其优先位次给予暂时承认之日期定之;此项优先位次在颁给领事证书后,仍应维持之。三、两个以上领馆馆长同日获得领事证书或暂时承认者,其相互间之位次依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或第11条第3项所称之通知送达接受国之日期定之。四、代理馆长位于所有领馆馆长之后,其相互间之位次依遵照第15条第2项所为通知中述明之开始担任代理馆长职务日期定之。五、名誉领事官员任领馆馆长者在各别等级中位于职业领馆馆长之后,其相互间之位次依前列各项所订之次序及规则定之。六、领馆馆长位于不任此职之领事官员之先。”关于同一领馆内领事官员间的优先位次以及此项位次的变更应由派遣国使馆或领馆馆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机关(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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