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路运输管理之诉 |
释义 | 单位和个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交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水路运输是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类。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和货物运输,非营业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未经交通部门批准,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交通部门有权决定水路运输的开业、运力增减和停业及其审批,运输许可证的发放,有权管理和监督检查旅客及货物运输的运价、收费、运输票据、运输统计及船舶保险等。工商行政机关有权视情况颁发、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收缴船舶营业运输证及非法收入,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按《工业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罚款、停业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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