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道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主管机关。条例规定了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清障等行为规则。对违反规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于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