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资源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管理是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止水害方面所进行的管理,包括:水权管理,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水事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管理;用水管理;防汛与防洪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水法》规定的当事人可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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