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路运输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单位和个人不服交通主管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交通主管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并抄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抄报单位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于接到申请书次日起40天内给予批复。经批准并且筹建完毕后,应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在15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要求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个体(联户)要求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持有关证明,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并抄有船舶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主管交通部门,抄报单位应在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之次日起40天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向规定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次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对规定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或不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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