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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修正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
释义

修正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税法。194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是在总结前几年营业税征收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成的。规定营业税分为以下四种:(1)凡在边区境内设有固定地址经营商业工业者,不论公营或私营,均须分别缴纳营业税。(2)凡在边区境内从事临时营业的,不论公营私营均须缴纳临时营业税。(3)凡在边区境内从事牲畜买卖者,不论公私均须缴纳牲畜买卖税。(4)凡在边区境内市场上买卖粮食,不论公私,均须经当地政府设立之过斗人员统一过斗,缴纳粮食买卖手续费(又称“斗佣费”)。但纯系供给性质之公营工厂及政府奖励发展之公私纺织、造纸、开矿、冶金等企业经边区政府批准,得予以减税或免税。凡经当地县市政府批准之合作企业,得减半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按其纯收益多寡,本累进原则每半年征一次。其起征额为5万元,起征率为4%,最高额300万元,最高累进率为35%。临时营业税,按每批交易总额计算征收。起征额为5万元,起征率为千分之五,最高累进率为千分之三十。各种牲畜之买卖成交后,买主须从价缴纳5%的牧畜买卖税。凡在集市买卖粮食经公设之过斗员过斗成交后,卖粮人须从量缴纳实物3%的粮食买卖手续费。如私自营业不向政府领取营业许可证,或填报不实隐瞒纯益或营业总额者,得酌情处以罚金。凡无故延期不交税款,得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下之罚金。伪造帐册或其他方法企图偷税者,得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以下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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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