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下的最高审计机关。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3年6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设审计长、副审计长和审计员。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局,负责办理各项具体事务。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规定,审计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并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方针、政策作出审计工作决定和颁发审计规章,地方审计机关依照执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全国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其他审计事务;纠正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工作清查出的重要违纪问题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对涉及中央财政收支的审计项目和办理审计署委托的审计项目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须报审计署备案,重大的须经审计署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和纪律处分,应事先征得审计署同意等。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