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的职能部门。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设立广播电视部;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广播电视部,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命令;领导作为国家广播电视台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对国内外宣传工作,领导中国唱片公司和广播出版社的录音录像制品、图书、杂志的出版发行,以及中国广播艺术团、电视剧制作中心的节目创作等;指导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组织广播电影电视的协作和节目交流;管理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包括拟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并审批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专用节目传送手段的设置或撤销,并指配频率和规定功率;指导和协调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业生产、电台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统计和专用器材设备供应等方面的业务工作;归口管理全国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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