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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从1954年到1982年,先后制定、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1975年、1978年、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包括序言和条文共4章138条。序言的主要内容: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章国家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了规定。第四章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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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