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职能部门。1949年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而设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机构可分为政治事务(地区司)、条约法律、礼宾、新闻、领事、行政、人事等几个部类。主要任务是协助国务院统一管理外交事务,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政策,代表国务院协调涉外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主要职责: (1) 对国际形势和各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重大动向。(2) 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包括对外发布国家的重大对外政策和决定,宣布同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负责进行外交谈判,签订有关条约和其他外交文件;办理外交交涉;参加联合国政府间的有关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活动。(3) 代表国务院或根据授权归口管理带有方针政策性的涉外事宜,包括协调有关经济、贸易、军事、文化、体育、科技等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外交政策;管理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联合国各机构和政府性国际组织中的外交事务;处理有关涉外事务中的法律问题,审查出版地图中关于国界线和世界政区的划法,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并办理有关缔结条约的法律程序的事项。(4) 承办下列外交事务:组织接待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长和有关重要代表团;筹办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出国访问的工作;办理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对外的文电;管理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外国常驻记者等。(5) 领导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工作,包括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等的工作和活动。(6)负责外交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包括呈请任免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主要外交领事官员;归口管理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编制事宜。(7)领导外交学会、国际问题研究所等,代管对外友协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