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1952年设立对外贸易部。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和对外经济联络部等单位,设立该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内设若干个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战略方针和国别政策及其他有关的政策,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2)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负责编制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预决算,并组织实施,统一掌管对外经济贸易外汇收支,汇总和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统计。(3)负责制定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4)研究制订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5)组织和管理进出口贸易,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发展进料加工,推动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6)组织和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物资的运输、仓储,负责对外租船、订舱配载、使用外国班轮和运价的协调。(7)归口管理对外援助,组织援外成套项目的建设、技术合作和医疗队的派遣;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8) 根据国家计划,组织协调管理外资项目贷款及技术引进、成套设备进口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协议和合同。(9) 组织同苏联、东欧及第三世界国家政府间技术合作,组织同联合国系统及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接受和管理国际经济技术援助。(10) 指导和组织、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归口审批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管理驻外经济贸易机构和企业,按国家规定范围,审批外商驻华代表机构。(11) 组织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和市场的调查研究,改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2) 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办理对外经济纪律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13) 代管海关总署,指导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业务,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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