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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如何履行
释义
    一、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如何履行
    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如何履行如下:
    1.已先受领交付之情形
    在各买受人中,有某买受人已经先行受领标的物交付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该买受人应当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之情形
    在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之情形,如果有某买受人已经办理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其可以对抗其他买受人,其请求交付标的物的主张应予保护。
    3.既未交付又未登记情形
    在各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情形,法律网提醒您,为促进合同善意诚信履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4.交付与登记冲突之情形
    交付与登记的冲突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先买受人已受领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却未受领交付;
    (2)先买受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却未受领交付,后买受人已受领交付确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特殊动产是交付还是登记
    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特殊动产和普通动产的区别
    特殊动产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在我国,特殊动产仅指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普通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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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