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 |
释义 |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提法。1979年以前,人民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曾长期沿用民事审判工作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正式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确定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贯彻这一方针,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方面是正确调解民间纠纷。一要及时进行调解不得无故拖延,不得随意推诿,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工作做在前面,积极主动进行调解,防止事态扩大,纠纷激化 ;二要正确进行调解,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纪律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互谅互让,相互宽恕,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要摸清各类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其规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建立预防民间纠纷的控制系统,掌握纠纷信息,落实预防措施,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将大量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要正确处理调解与预防的辩证关系,要在调解中贯彻预防,在预防的指导下进行调解,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调中有防,寓防于调。通过及时、正确、有效的调解,为预防工作创造前提,使调解人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预防工作;同时,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大量地减少纠纷,使调解人员有时间和精力来及时、正确、有效地调解已经发生的少量纠纷。这一方针是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丰富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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