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y Agency1985年由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建立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公约。主要规定有:(1)宗旨。机构通过为外国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促进外国资本流入机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并通过技术赞助、提供情报、政策协作等手段改善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2)机构资金来源。机构创业资本包括1亿特别提款权,其中10%为现金,10%为期货,80%为催缴资本。(3)机构组成。世界银行会员国及瑞士有资格成为成员国,机构由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及职员组成,世界银行行长为当然董事长。(4)机构投票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组成员国享有均等投票权。决议须经2/3多数票通过才有效。(5)承保风险范围,包括东道国政府限制货币兑换和转移的风险、战争和民事动乱风险、东道国政府剥夺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及其他利益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东道国政府违约及外国投资者面临司法拒绝的风险。(6)投保资格。投保的投资项目是机构认为稳妥可靠并经东道国批准的中长期投资,包括股权和直接投资及有关企业内由股东业主提供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7)其他。《公约》规定机构将承保投资额70—90%。在机构向投保者支付保险赔偿费后,取得可以向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的代位求偿权。机构与东道国发生争议而协商无效时,可以请求国际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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