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决定书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包括:(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地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4)不起诉决定的根据和理由,写明做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5)有关告知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做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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