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时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释义 |
1、申请工伤鉴定 若职工发生工伤,且在治疗相对稳定(医疗期满)后残疾并影响其工作能力,应评估其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受伤职工医疗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认定的决定和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相关资料 医疗终止期限的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延长医疗终止期限,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申请工伤鉴定,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I)劳动、雇佣合同副本,(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2.接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决定验收或者拒收;资料不全的,应当将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至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相关诊断 3.做出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撤销医疗卫生专家库设置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感到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鉴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即:,您可以在审核后申请重新评估,也可以直接申请重新评估)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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