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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倾销案件的主管法院
释义

1、 1994年7月1日,中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规定在对国内产业给予适当保护时,应采用国际公认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国家采取各国普遍采取的促进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的发展。自1995年以来,大量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以低价出口到中国,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新闻纸行业。当时中国没有颁布反倾销条例,也没有关于使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没有采取法律行动。1997年3月25日,中国正式颁布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倾销和损害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中国的反倾销工作有法可依。1997年12月10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正式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提起调查。这是国内产业首次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反倾销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002年,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要求,《反倾销条例》对原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司法审查的规定。WTO规则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10条第3款和《反倾销协定》第13条中。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有两项基本要求:(1)要求成员尽快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院或程序;(2)此类法院或程序必须独立于其他机构,不受外部影响,具有客观公正的性质。欧盟和美国
    

(I)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反倾销法对司法审查没有特别规定。如果相关方拒绝接受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和委员会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则必须援引《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关于司法救济的一般规定,并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3(4)条,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共同体成员对自然人或法人作出的决定,以及以条例形式公布或对其他人作出的决定,但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或法人的权益。如果有理由根据本条款提起诉讼,欧洲法院应根据《条约》第174条的规定宣布该条例无效。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就反倾销调查结果发布的反倾销条例是直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决定派对。虽然它们在形式上是法规,但在本质上是决策。因此,如果相关方拒绝接受反倾销法规,则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3(4)条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条,如果共同体机构在收到原告请求后2个月内未能采取某些行动,原告可向欧洲法院提起不作为诉讼。在审查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时,欧洲法院通常只注重程序审查,以确保欧盟委员会采用的程序与欧共体反倾销法院规定的程序一致,并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至于实质性问题,因为它涉及复杂的经济问题,欧洲法院倾向于接受欧共体委员会的结论,因为专家认为,与本案最相关的各方,包括出口商、生产商和投诉人,有权提起此类诉讼。依法有义务缴纳反倾销税的进口商无权提起此类诉讼。他们只能根据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向成员国法院提起反倾销税的诉讼,成员国法院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条向欧洲法院申请对欧洲共同体法律问题作出初步裁决,欧洲法院还允许在反倾销调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进口商直接向欧洲法院起诉。出口商和进口商起诉的目的是取消反倾销税决定,以取消或减轻该决定所造成的税务负担。共同体生产者诉讼的目的是增加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抵制,例如对理事会终止反倾销程序的决定提起无效诉讼
    (2)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对政府机关在反倾销案件中所作决定的司法审查权在1974年的《贸易法》中得到承认,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经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现为《关税法》第15116a节。其主要内容是:
    

主管法院。1980年《美国海关法院法》确立了对进口贸易和联邦国际贸易法引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即对外贸易管理法的司法审查首先由国际贸易法院审理,国际贸易法院的最终判决可以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国际贸易法院是《宪法》第3条所指的法院。它享有美国联邦区法院的法定和衡平法权力,并对大多数因海关法和国际贸易法引起的违反美国政府管辖权的案件拥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权包括:对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分类或估价决定的异议;对税务官员拒绝此类异议的异议;抗议低税收或估价(涉及美国制造商和制造商的诉讼),反对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财政部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商务部(DOC)关于调整援助资格的决定,etc审查范围。美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以下两类决定进行司法审查:(1)不启动反倾销程序的特别决定,包括:Doc作出的不启动调查的决定;旅游业议会作出的裁决,证明没有合理迹象表明该行业的成立受到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威胁或重大阻碍;ITC决定不审查基于情况变化的决定(2)公布的最终决定,包括:Doc或ITC做出的否定或肯定的最终决定;doc暂停调查的决定;ITC对损伤效应的确定;Doc作出的货物属于反倾销税令中所述同类产品的决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受调查的外国制造商、生产商或出口商,将导致被质疑的决定,或其大多数成员为货物进口商的商会;货物生产或制造所在国的政府;美国相同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认证工会或有组织工会或工人团体,作为在美国从事同一产品制造、生产或批发销售的行业代表;美国商会其大多数成员在美国制造、生产或销售相同产品的商会。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可以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法律手段。反倾销司法审查是1994年WTO反倾销法的最新内容之一
    

在第18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要求“妥善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海关估价等新型行政案件涉及履行司法审查承诺,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案件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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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