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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起诉
释义

不起诉

国家起诉机关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的案件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处分。在我国,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分为:(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确实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定罪性质的免予起诉(参见[免予起诉]),增设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具备上述条件时,是否起诉,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3)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也可以不起诉。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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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