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述程序 |
释义 | oral proceeding法院听讯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及辅佐人的过程。口述程序是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对争端当事国进行听讯开始,于书面程序正式结束以后举行。口述程序开始的具体时间由法院决定;法院不开庭时由法院院长决定。法院听讯应公开进行,但法院另有裁定或各当事国要求不允许公众旁听时例外。当事国由代理人代表,代理人可请律师或助手协助。法院有权决定当事国应否在提出证据前或其后进行辩论;但当事国应保留对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每一当事国代表所作的口头陈述应尽可能简单扼要,以在听讯中充分陈述该当事国论点所需者为限。口头陈述应针对当事国双方仍有分岐意见的争议,而不应重复书状中已包括的全部理由和事实、论据。为了搞清争执事项的任何方面,法院有权随时要求当事国提出法院认为必要的证据或作出法院认为必要的解释。法院还可以为上述目的自己收集证据或其他资料。在必要时,法院可以安排证人或鉴定人在口述程序中出庭。在口述程序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法院得主动或当事国一方提出的请求,要求有关的公共国际团体提供与审理中的案件有关的资料。在法院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口述程序采用法院的两种正式语文之一——英文或法文。口述程序的每次听讯以法院正式语文作成逐字记录。逐字记录应注明出席的法官姓名以及各当事国代理人、律师和辅佐人的姓名。法院在口述程序终结后收到的当事国关于争端要点或争议的任何书面回答,或当事国提出的证词或解释,应送交当事国另一方,当事国另一方应有机会发表意见。如有必要,法院可以重新开始口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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