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设防地区 |
释义 | undefended place又称“开放城市”,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一方宣布不从事军事活动和不用于敌对目的的地区。根据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冲突一方的适当当局得将武装部队接触的地带附近或在其内的可以被敌方自由占领的任何居民居住地方宣布为不设防地方。不设防地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战斗员以及机动武器和机动军事设备必须已经撤出;(二)固定军事装置或设施应不用于敌对目的;(三)当局或居民均不应从事任何敌对行为;而且(四)不应从事支持军事行动的任何活动。”不设防地区内可以保有防卫部队和警察部队,但是他们活动只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另外,冲突各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商定不设防地区,给予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地区不设防地区地位。在武装冲突状态下,冲突各方不得以任何手段攻击不设防地区(《第一议定书》第59条第1款)。在陆战中,对于不设防地区只允许对其军事目标的炮击,按照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5条的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关于海军轰击,《战时海军轰击公约》中规定在原则上禁止以海军兵力轰击不设防的口岸、城乡房屋;但是对军事上重要的建筑物和设施的轰击,《公约》则采取了军事目标主义。1923年《空战法规草案》则用“不在陆战部队行动附近的城镇、乡村,住宅或建筑物”的表达方式代替“不设防地区”,禁止对这类地方的轰炸(第24条第3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3条、《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14条、第15条、《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第1、8条分别就设立军队伤病员的医院地带及处所,居民伤病员、妇女儿童的医院及安全地带与处所和伤病员与平民的中立化地带以及文化财产的保护设施或地区,禁止对上述地区进行军事攻击的规定,使这些地区处于不设防地区的地位。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