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都有什么 |
释义 | 一、剥夺政治权利都有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都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5.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何时起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 三、如何申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申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方式适用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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