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终止合同的时间点 |
释义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m合同终止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终止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将终止,另一方提出异议确认终止的有效性并提起诉讼。如果确定合同终止符合诉讼条件,则合同终止不会因诉讼而中止,但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未发出终止通知,则在原始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仍将终止,但直接提起终止合同诉讼,如何确定终止合同的时间点?如果一审判决终止合同,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合同是否需要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如果是的话,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继续合同中,特别是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根据合同要求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出租人不同意终止合同,并对一审终止合同的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述第二审期间是否应继续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如何在法律上改进终止合同的程序,例如归还房屋,尤其是当出租人不愿意终止合同且不接受房屋时?作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在诉讼前没有发出终止通知,但如果判决认定原告终止合同是有效的,法院一审向被告送达被申请人材料和证据的行为,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出的终止通知。如果法院确认合同应当终止,则被告人签署回复材料送达回执的时间应视为合同终止的时间,而不是判决生效的时间。这一解释也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立法意图。此外,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还应积极完善解除合同的程序,归还房屋。出租人不愿意解除合同,不接受该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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