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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重大事故
释义

特别重大事故

简称“特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施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共5章27条。主要规定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特大事故的调查、罚则。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特大事故现场勘察。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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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