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物权纠纷的管辖 |
释义 | 一、不动产物权纠纷的管辖权属 不动产物权纠纷的管辖权一般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情况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是多长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 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一)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四)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 三、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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