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典自然法学派 |
释义 | 十七、十八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革命家所构成的自然法学派。这个名称表示它与古代自然法学派和现代(复兴)自然法学派的区别。这个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太、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杰佛逊、潘恩,德国的普芬道夫等人。他们普遍地宣扬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由体现理性规律的自然法调整,而后来人们又根据理性的要求,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还指出,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符合自然法的精神,没有理性,扼杀天赋人权,因而应当推翻或改造。在他们提出的理想国家方案中,包括实现人的自由、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权力分立(特别是三权分立)等内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起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旗帜的作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充满这个学派的精神。在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是欧洲和北美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潮。虽然古典自然法学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但也有明显的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它所要建立的,不过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进入十九世纪,古典自然法学的显赫地位便被其他法学流派、特别是分析主义法学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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