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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会议组织法
释义

国民会议组织法

1931年4月2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国民会议由各省市的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及蒙古、西藏、海外华侨所选代表组成,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有资格不经过选举即出席会议;国民会议开会时须由会议代表互选7人至9人组成主席团执行会议行政事项; 国民会议每次开会期一般为10天至15天,必要时可延长;国民会议须公开议事,但经出席者1/3以上要求,或主席团认为有保密必要时,非有到会代表过半数不得开议,作出决议也要有会议出席者过半数的同意才有效,如遇重大议案,经1/3以上出席者的要求或主席团认为必要时,还要有出席者2/3的同意才能作出决议;表达方式有举手、起立、投票三种,由会议主席酌情而定。国民会议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特别审查委员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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