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川陕苏区关于革命法庭的组织原则与活动程序的法律文件,同时包含有若干实体法律规范,1933年9月制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为:(1)革命法庭的任务是镇压反革命阴谋破坏活动,保证苏维埃宪法和法令的执行,受理苏区人民、群众团体和政府机关的申诉事件。(2)省和县设革命法庭,区以下设裁判委员会。省和县革命法庭由省或县苏维埃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推举1人任主席。区苏维埃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区裁判委员会。(3)省和县革命法庭设公诉处和申诉登记处。公诉处代表国家以原告人资格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者接受劳动民众及其团体的委托对某一案件提起公诉。申诉登记处接受劳动民众的申诉,剥削分子有三个公民的担保也可提出申诉。(4)革命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但剥削分子无旁听权,也无权充当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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