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方人权说 |
释义 | 西方资产阶级关于人权问题基本观点的统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了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思想,提倡人权和个性解放。17、18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系统提出了天赋人权论。他们认为,基于人类的理性和意志自由,每个人都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反抗暴政的权利。这种自由、平等的要求被归结为人权。这种人权早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存在,并为自然法所保护。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人权并没有消失,相反,它应该被规定到实在法之中,由法律加以保护。基本人权不仅是生而有之,而且是不可转让,也不能被实在法剥夺或取消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成为资产阶级动员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口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人权观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拓展到国际法领域,提出了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在当代西方,人权观是新自然法学说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J·马利旦公开宣扬人权依赖于上帝的权力。他将人权划分为“新权利”和“旧权利”,前者是指20世纪以来随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有关社会经济和福利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近代人权观所主张的内容。他认为新旧权利之间存在着激烈的斗争,当代人权研究的重点在于寻找调和新旧权利的方法和途径。西方人权观的提出,相对于中世纪宗教神学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它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没有指出人的权利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联系,没有揭示人权问题的实质。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其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损害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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