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共8条。首先指出“肃反目的是要肃清与镇压其反革命头目,夺取其欺骗与被压迫的群众。”其次确定对各类反革命的处刑原则。(一)被胁从加入反动团体或反动武装组织的雇工、贫民、中农,只要能改过,一律不究,依旧分到土地,其家财受苏维埃保护,不得侵犯。(二)凡地主富农剥削分子组织反动团体能主动缴械投诚,并坚决帮助苏维埃政府肃反者,得减刑或免刑,肃反有功者有赏。(三)除现行犯外,无论个人或其他革命机关,均无权擅自捕人。审理人犯由革命法庭(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公审判决。处死刑者须详布罪状;未到死刑者,依其罪行处刑或释放。(四)一切无名报告概不生效。故意陷害、假公报私者,罪加一等。无故逮捕与乱整穷人者,处以极刑。凡反革命案犯逮捕后,其土地财产由政府派人看管,在未判决其死刑以前,不得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