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期限 |
释义 | 一、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期限 不服民事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并没有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是却没有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 二、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是: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三、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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