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释义 | 1915年10月8日由中华民国参政院制定,袁世凯公布施行,共16条。为袁世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复辟封建帝制而专门制定。主要内容:关于国民之国体请愿事件,由国民代表大会决定。国民代表以记名单记投票法选举。代表大会以下列当选人组成:各省各特别行政区之代表人数,以其所辖县治之数为额,内外蒙古32人,西藏12人,青海4人,回部4人,满蒙汉八旗24人,全国商会及华侨60人,有勋劳于国家者30人,硕学通儒20人。各省及各特别行政区之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复选选举人及有被复选资格者选举。蒙、藏、青海、回部之代表,由国民会议蒙藏青海联合选举之单选选举人选举。满蒙汉八旗和其他代表,分别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会、八旗王公世爵世职之单选选举人,有实业资本1万元以上或华侨在国外有资本3万元以上之单选选举人,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单选选举人,硕学通儒或在高等专门学校3年以上毕业及与其具有相当资格者或在高等专门学校任教员2年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选举监督由各省各特别行政区最高长官、蒙藏院总裁、内务总长担任。国民代表表决国体,以记名投票法进行,投票结果,由监督报告代行立法院的参政院,以票数多少定国民代表大会总意见。投票筹备事宜,由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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