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一审裁定 |
释义 |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第一审审理时作出的裁定。根据是否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分为不许上诉或抗诉的一审裁定和可以上诉或抗诉的一审裁定。一审裁定通常适用于一审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程序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裁定:(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一审裁定依法可以书面或口头作出,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作出的,应制作裁定书。一审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有的可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如对各类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有的既不允许提出上诉或抗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允许上诉或抗诉的裁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上诉或抗诉的,发生法律效力;其他裁定的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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