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商事司法协助 |
释义 | 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当事人的请求,基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或在互惠的条件下,在民事、商事方面给予司法上的协作。其特点是:(1)民商事司法协助不同于刑事司法协助(如引渡、刑事预审合作等),其司法协助范围限定在民事和商事方面。(2)提出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既包括法院,也包括当事人。(3)民商事司法协助根据国际条约、国内立法、或在互惠的条件下进行。根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1)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 (3)承认和执行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以及仲裁裁决;(4)根据请求提供本国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我国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实践是:(1)缔结或加入载有送达内容的国际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1982年1月19日)以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2)加入载有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条款的专业性公约: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3)缔结载有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内容的双边条约: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1979年)及《中朝通商航海条约》(1962年);(4)加入有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5)缔结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5月4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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