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党政府反省院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2月2日公布施行的刑事特别法规。1933年4月29 日 修正后再次公布施行。1935年7月25 日 修正第5条第4款条文后第三次公布施行。共12条。条例规定为感化人犯,“得于各省设反省院”。而需要送进“反省院”“感化”的人员是“一、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前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受刑之执行,无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1/3而慢悔实据者;二、犯前款之罪,罪刑之执行完毕,仍有再犯之虞者;三、犯第一款之罪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四、依共产党人自首法之规定移送者;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送反省院者。”可见国民党政府设置反省院的目的在于监禁反对其统治的共产党人及革命志士。所谓“感化”就是对被监禁者从精神上与肉体上进行折磨,以使意志薄弱者放弃革命理想与气节,投靠国民党反动派。反省院置院长、总务主任、管理主任、训育主任以及训育员若干人,其中训育主任及训育员,由反省院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转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派”。“反省期间以六个月为一期,期满后经评判委员会认为应继续反省者,应再受反省处分。但总期间不得过五年”。“反省期满出院者,应给以自新证书”。“评判委员会,由院长、总务主任、管理主任、训育主任、省党部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推事一人、检察官一人组织之。开会时以院长为主席。”“反省院训育课程及教材,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之。”条例还特别规定:“反省院如发觉反省处分者,在反省期内有新罪证或以为不能感化者,应将其送交该管法院审判或执行其刑。”即对于“顽固不化”不肯改变革命气节者,仍然运用刑法予以严厉制裁。该条例将国民党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具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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