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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党政府维持治安紧急办法
释义

国民党政府维持治安紧急办法

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2月20日公布的治安法规。共7条。1935年12月,北平爆发“一二·九”运动。学生要求停止内战,一致抗日,遭到国民党反动政府的镇压。国民党政府为了在各地压制爱国运动,特制定和公布该法令。规定:“遇有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以及其他危害国家之事变发生时,负有公安责任之军警,得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制止。”“遇有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法,而为前项犯罪之宣传者,得当场逮捕,并得于必要时,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排除其抵拒。”“军警遇有妨害秩序、煽惑民众之集会游行,应立予解散,并得逮捕首谋者及抵拒解散之人。”“军警遇有前述各项之事变时,应将当场携有武器者,立即缴械及逮捕之,并应得搜捕嫌疑犯。”“明知为违犯本办法之人犯,而藏匿、容留或使之隐蔽者,得逮捕之。”这个办法为国民党政府指使军警枪杀抗日群众,逮捕爱国分子,解散救亡团体,封闭救亡言论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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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