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8月17日公布、同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并施行的刑事诉讼特别法。规定国民党各地方最高级党部对于法院的“反革命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者,得于上诉期内,声请检察官起诉于最高法院。检察官接到声请书,应即提起上诉。当该案件发回或交发更审时,则由国民党地方最高级党部提出的国民党党员6人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并由“陪审团”提出“有罪”、“无罪”或“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的答复,法院根据答复作出判决。对于因“犯罪嫌疑不能证明之答复而判决无罪者,应命取妥保或通知所在地公安局于二年内监视之。”这种对所谓“反革命案件”的“陪审制”,实际上是国民党员审判制。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统治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明显反映,也是国民党政府诉讼制度法西斯化的重要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