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4月2日公布,同年4月21日起施行的特别法,共11条。1947年国民党政府提出所谓“戡乱建国”方针,宣布要“勘平共匪叛乱”,制定颁布了旨在镇压共产党人革命活动的《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违犯该条例的“犯罪”,“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并为此而制定了本条例。条例规定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及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后者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前者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审判均取合议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