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司法部的职能 |
释义 | 苏联司法部的基本职能如下:(1)对法院活动的组织保障是苏联司法部最主要的工作。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规定了对法院活动组织保障的权限范围。苏联司法部直接保障各军事法庭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工作,并通过下层环节(加盟共和国司法部、边疆区、州司法局)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组织保障。如,苏联司法部拟定法院和军事法庭工作组织问题(部署、结构、编制)的建议;研究、总结审判实践,和苏联最高法院协调这一工作,并执行总结结果以消除审判工作组织中的缺点;组织司法统计工作,运用司法统计材料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组织科学研究以拟定同犯罪斗争的措施等。(2)苏联司法部和其他部、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进行立法系统化和法典编纂工作以及准备法律草案的工作。(3)为了改善对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部和主管部门的法律服务,苏联司法部对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工作实行有系统领导。例如,苏联司法部研究各部和主管部门,企业、机构和组织,地方苏维埃执委会中法律工作的现状向它们提出建议。(4)领导公证机关。(5)领导协调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6)对律师协会实施一般领导,即就最一般性问题实施领导,其中包括:准备完善律师协会立法的建议,规定法律帮助报酬的程序和律师劳动报酬的条件,为律师协会提供物资技术保障。(7)组织和领导司法鉴定机构、户籍登记机关。(8)在苏联国际条约基础上同其他国家进行法律问题方面的国际交往。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