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特别法。共15条。同年3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国家总动员法》,打着“加强国防力量,贯彻抗战目的”的名义,为四大家族聚敛人民财富提供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凡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之法令或业务者,依本条例惩罚之。”“犯本条例之罪者,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呈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执行。”对于妨害国家总动员法令或业务的各种行为,视情节可处以有期徒刑(最高7年)或罚金(最多罚金10万元)。而公务员假借职权,利用国家总动员之机会,发布命令致人受损害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