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代表会议条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规。1925年4月24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施行。共6章39条。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制定宪法召集国民代表会议,由下列选出的议员组成:吉林、黑龙江、福建、陕西、甘肃、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各16人,奉天、安徽、湖北、湖南各18人,山西19人,广东20人,山东、河南各22人,四川、江西各24人,浙江26人,直隶、江苏各27人;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各8人;内外蒙古共30人;西藏前后藏各8人;青海5人;华侨16人。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有议员用有记名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审查委员会,由议员互选审查委员60人组成。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5岁以上之男子,除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经证明为癫痴者、不能解说并书写本国日用通行文字者外,均有选举及被选举为国民代表会议议员之权。现任陆海军、巡防队、警备队、警察署、职官及现役兵警者,停止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现任行政及司法官吏在其管辖或驻地,停止被选举权;办理选举人员在其选举区内停止被选举权。各省区议员选举采复选制,蒙古、西藏、青海、华侨议员选举采单选制。初选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复选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初选以县知事为选举监督,复选,单选以所属各该省区最高行政长官为选举监督,华侨以特派大员为选举监督。初选以县为选举区,每县选出初选当选人1人。初选、复选或单选得由该管选举监督酌量地方情形,在该选举区域内分为若干投票区。蒙、藏、青海被选举人,以各本盟部人为限;华侨被选举人以华侨为限。国民代表会议设秘书厅,掌文书、议事、速记、会计、编辑、庶务等事项。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由临时执政任命,承议长之指挥,管理本厅事务,监督本厅职员;秘书20人,由秘书长呈请临时执政任命,承秘书长之命,分掌本厅事务;事务员12人,由秘书长委任,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视事务繁简,得酌设速记及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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