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过渡时期苏联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法律 |
释义 | 1991年8月21日苏联紧急状态事件结束后,于1991年9月5日由苏联第五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9月11日分布生效。共9条。主要内容: (1)过渡时期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共和国院和联盟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由俄罗斯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派出的52名苏联人民代表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分别派出的20名苏联人民代表组成。有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加盟共和国,可以增派苏联人民代表(按每个自治组织增派1人计算)。为了保证各共和国平权,在共和国院表决时,每个加盟共和国仅有一票。联盟院由各共和国代表团根据上述名额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并须征得相应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共和国院和联盟院共同行使修改苏联宪法、接受新国家加入苏联、听取苏联总统关于最重要的内外政策问题的报告、批准联盟预算和联盟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权限。共和国院有权决定联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批准和废除苏联国际条约。联盟院有权审议苏联公民权利自由的保障问题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不属于共和国院权限的一切问题。但联盟院通过的法律只有在共和国院赞同后才能生效。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同加盟共和国宪法相抵融时,有权在本共和国境内中止其效力。(2)为了协商解决涉及各共和国共同利益的内外政策问题,成立苏联国务委员会。由苏联总统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公职人员组成,苏联总统兼任国务委员会主席。(3)取消苏联副总统的设置。苏联总统如果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国务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代行苏联总统职责的国务委员会主席,并在3日内报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4)各加盟共和国根据平等原则组成跨共和国经济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苏联总统任命,但须征得国务委员会的同意。(5)负责国防、安全、法律秩序和国际事务的全联盟机关由苏联总统和国务委员会领导。跨共和国经济委员会和全联盟机关领导人对苏联总统、苏联国务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6)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对苏联宪法的修改,经各加盟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该法是苏联紧急状态事件结束后,为了全面改造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而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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