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各族人民语言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各族人民语言法”。1990年4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1990年7月1日生效(个别条款1996年7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4篇25条。主要内容:(1)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有权决定本共和国各种语言的地位,包括规定何种语言为国家语言。为了保证全苏性任务的完成,并考虑到历史上已经形成的条件,规定俄语为苏联全国的正式语言和族际交往的工具。在确定各种语言法律地位的情况下,禁止剥夺苏联公民在各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使用本民族语言和苏联各族人民其他语言的权利。(2)苏维埃国家保证建立使用苏联各族人民语言授课的学校以及在各类学校里建立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年级、班级。但俄语是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在使用其他语言授课的学校里,必须保证俄语授课的课时,以适应苏联全国族际交往的需要。苏联公民的各种证件,均使用苏联正式语言和相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语言印刷。(3)苏联国家机关的工作使用苏联正式语言。苏联武装力量、全苏动力、运输(公路、铁路、航空、航海、管道运输)系统的工作使用苏联正式语言。苏联中央电视电台、广播电台、中央报刊杂志使用苏联正式语言。(4)苏联外交使领馆、外贸组织、外经机构以及苏联的其他驻外机构的活动使用苏联正式语言。(5)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机关通过的其他文件用苏联正式语言和各加盟共和国语言公布。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文件在正式出版物上使用何种语言公布,由共和国决定,同时,用苏联正式语言公布。联盟国家所属企业、机构、组织的文件使用苏联正式语言和相应加盟共和国的语言。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地方企业、机构和组织文件使用的语言,由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但它们的文件还必须使用苏联正式语言。(6)在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境内,带有企业、机构、组织名称的公文用纸、公章、牌子,使用相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语言和苏联正式语言。居民点、街道、广场、路标使用相应的加盟共和国语言和苏联正式语言。(7)苏联、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有关语言的立法禁止进行敌视或藐视苏联各族人民任何语言的宣传,禁止使用语言方面规定任何限制或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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