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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籍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籍的法律

简称“苏联国籍法”。1990年5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1991年1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9篇51条。主要内容: (1)苏联同时存在三种国籍:苏联国籍、加盟共和国国籍、自治共和国国籍。苏联国籍可以因出生,加入,苏联国际条约规定的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根据取得。(2)在苏联,就国籍问题作出决定的机关是苏联总统及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公职人员。苏联总统有权作出下列决定:接受居住在国外公民和无国籍人加入苏联国籍;接受过去曾对其国籍作过决定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加入苏联国籍和接受过去曾对其国籍作过决定的苏联公民退出苏联国籍的决定;在国外有永久住所的苏联公民退出苏联国籍;恢复和剥夺苏联国籍。苏联总统为了维护人权和苏联的利益有权受理有关苏联国籍的任何问题。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公职人员有权在苏联总统上述权限之外,就苏维埃国籍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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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1:55